50升塑料桶的出口包裝標準與要求
發表時間:2025-04-1150升塑料桶出口包裝需要滿足多方面標準與要求,以下是詳細介紹:
一、國內標準與要求
1. 相關國家標準
《聚乙烯吹塑桶》(GB 13508 - 1992):規定了聚乙烯吹塑桶的產品分類、技術要求、試驗方法、檢驗規則以及標志、包裝、運輸、貯存等內容。
《包裝容器 危險品包裝用塑料桶》(GB 18191 - 2000):適用于以聚乙烯、聚丙烯等為主要原料,采用吹塑工藝生產的用于包裝危險貨物的塑料桶,對桶的外觀、尺寸、物理機械性能、密封性能等提出了要求。
2. 性能檢驗
氣密試驗:50升塑料桶需經過氣密試驗,以確保在運輸過程中不會因內壓變化而導致泄漏。通常要求桶能承受一定壓力(如 30kPa)下保持無泄漏。
液壓試驗:對盛裝液體的塑料桶,要進行液壓試驗,一般需承受一定的壓力(如 100kPa),持續一定時間(如 30 分鐘),觀察桶體有無破裂、滲漏等現象。
跌落試驗:根據不同的包裝類別和內裝物性質,規定了不同高度的跌落試驗要求,例如,Ⅰ類包裝的塑料桶從1.8m高度跌落,Ⅱ類包裝從1.2m高度跌落,Ⅲ類包裝從0.8m高度跌落,跌落試驗后桶體不應有破裂、嚴重變形以及內裝物泄漏等情況。
二、國際標準與要求
1. 《國際海運危險貨物規則》(IMDG Code)
包裝類別:根據危險貨物的危險程度,將包裝分為Ⅰ、Ⅱ、Ⅲ類。Ⅰ類包裝適用于高度危險的貨物,Ⅱ類包裝適用于中度危險的貨物,Ⅲ類包裝適用于低度危險的貨物。50升塑料桶若用于包裝危險貨物,需根據貨物的危險類別選擇相應類別的包裝,并滿足該類包裝的各項要求。
標記和標簽:50升塑料桶上需有清晰、耐久的UN標記,包括聯合國危險貨物編號、包裝類別、生產廠家代碼、生產日期等信息。同時,還需根據內裝危險貨物的性質,張貼相應的危險貨物標簽,如易燃液體標簽、腐蝕性標簽等。
2. 《航空危險貨物安全運輸技術規則》(IATA DGR)
包裝要求:對于空運的50升塑料桶,除了要滿足一般的包裝強度和密封性能要求外,還需考慮航空運輸的特殊環境因素,如氣壓變化、振動等,例如,盛裝液體的包裝容器(包括內包裝)應能經受住 95kPa 以上的內壓力而不滲漏。
文件要求:出口企業需提供詳細的危險貨物申報單,注明內裝物的名稱、性質、數量、包裝類別等信息,同時還需提供相關的鑒定報告和證明文件。
此外,不同的目標市場可能還有一些特殊的要求,如歐盟可能會要求塑料桶符合相關的環保指令,美國可能對包裝的安全性和標簽內容有特定的規定等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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